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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马某、杨某某、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女,1969年11月1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130105196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德州云杨纺织品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焦街12号2栋1单元203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24号24栋2单元302号(自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自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8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7月8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1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德州诺妍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住宅小区东区8号楼2单元401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7月3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80年3月24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24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会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和公寓2号楼3单元602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公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7月3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晓磊任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130106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西古城村青年西路100号发达里1号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路**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古城新区20号3单元102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区**号**单元**号(自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杨某某、马某、任晓磊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告人马某介绍,从刘某实际控制的德州云杨纺织品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德州诺妍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共计4524206.34元,税额756613.33元,刘某按照票面金额7%收取杨某某开票费用,并按照票面金额0.5%支付给马某好处费。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德州诺妍服装有限公司将资金转到德州云杨纺织品有限公司德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后,刘某指使被告人任晓磊任某某制造资金回流痕迹,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从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11645851.21元,税额1218068.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4073.4元,被告人杨某某已补缴税款756613.33元,被告人马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晓军李某某、赵丽等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杨某某、马某、任晓磊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杨某某、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马某、任晓磊任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杨某某、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马某已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杨某某已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住宅小区东区8号楼2单元401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和公寓2号楼3单元602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公寓**号楼**单元**号;被告人任晓磊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古城新区20号3单元102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区**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款物一宗,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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