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二维,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2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人,天津市**快递公司工作,现住地:南开区**里**号楼**号**号,户籍地:河东区**路**号楼**门**号。2002年8月因诈骗罪被秦皇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1月份因妨碍公务罪被河西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时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二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刘二维在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其女友白某某家中,因琐事与其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击打其面部,用家中墩布棍等物品殴打其身体,致白某某多处受伤。经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挫伤构成轻微伤;肢体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二维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等材料;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二维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二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二维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二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二维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二维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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