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某某系新邵县***中学校长,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的儿子没有考上新邵八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周某某,要周某某帮忙将其儿转学到新邵八中,并付给周某某一万元作为前期开支。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为他朋友的子女择校读书也找周某某帮忙,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想经营***中学食堂配菜业务。到2020年秋季开学,被告人陈某某儿子转学一事一直没有消息,被告人陈某某很着急。2020年8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到***镇找到周某某,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并开车陪同周某某到新邵找关系,周某某答复还要等几天才能知道读书的情况,因周某某没有将事情办好,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开车将周某某带到**镇**刘某甲家,要周某某解决好被告人陈某某儿子读书的事情。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带周某某到**镇****坪上土菜馆吃饭,孙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甲(另案处理)来了,被告人刘某某和孙某某将周某某带出饭店,殴打周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继续将周某某带至刘某甲*****的老家,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要周某某退一万元钱,周某某没有退,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周某某朋友将周某某接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力致右第2、3、4、5、6、7、8、9、10、12肋骨折及左第6、7、8、9、10、11、12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致右鼻骨、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致胸骨体骨折,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致头皮挫裂创,属轻微伤。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致13处圆形创口,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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