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山附近一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买孙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晚21时23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绿色皇保牌**环卫三轮电动车途经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食品药品管理局门口地段时,撞倒路边的被害人王某某,之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证明、事故现场图、指认现场及车辆照片、手机信号轨迹、户籍材料等;
2.证人江某某、阮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将他人撞成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