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湖北省公某某**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 年5 月21 日23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情感问题, 到公某某**厂生活区其**周某某的前夫家里寻找周某某未果,遂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打斗,刘某某持折叠弹簧刀将朱某某刺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付各项费用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贩卖毒品9次,容留他人吸毒9人次。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 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刘某某收取谢某某毒资现金300 元,并容留谢某某当场吸食。
2、2020 年3 月份,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分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与其一道吸食了毒品。
3、2020 年4 月10日,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卖给吸毒人员易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易某某毒资200元; 2020 年5 月21日,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分二次分别卖给易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收取易某某毒资600元,并容留易某某当场吸食一次。
4、2020 年4 月15日、4月19日及5月的一天,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分三次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050 元、收取毒资现金500 元,且三次当场容留张某某吸食。
5、2020 年4 月28日,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处,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的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179321******** ) 转账毒资300 元。
6、2020 年5 月一天,刘某某在公某某**镇**家属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卖给卢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卢某某向刘某某**周某某支付毒资现金300 元,要其转交刘某某,刘某某并容留卢某某当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的物证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贩卖毒品冰毒和麻果、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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