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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汉族,初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岭**冲**村**号,住浙江省长兴县**镇**岭**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4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广德市**镇**村**堂**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喂养的七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966元。

2.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广德市**镇**村**边**号,盗走被害人雷某某喂养的七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966元。

3.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广德市**镇**村**边**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喂养的五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690元。

4.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广德市**镇**村**边**号,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喂养的二只鸭子,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人民币475元。

5.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广德市**镇**村**村**号,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喂养的十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138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5起,合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77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EED936号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黄色冬季全包围头盔一个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祝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雷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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