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22日、7月3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期限自2020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进行报单活动,刘某某任团队长,负责将该虚假项目的宣传资料分发给其管理的组长,其通过组长发展或者自己直接发展普通会员报单参与该虚假项目,组长骗取报单费后统一交给其,其再交给王某某。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新闻报道知晓公安机关在侦查“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诈骗案后,停止报单。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继续以团队长身份,组织组长或者自己直接向普通会员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80元每套的“五行大龙凤钞”和价格为人民币280元每套的“中国梦富民套卡”,并谎称购买上述二产品后可以获取金额不等的股权,该股权在一定时间后可以兑换为数千万的真实货币,组长骗取报单费后全额向其转款,其按照销售一套“五行大龙凤钞”截留人民币10元、销售一套 “中国梦富民套卡”截留人民币28元的标准向王某某转款。已查证,2019年6月1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熊某某、蔡某某、温某某、白某某、刘某乙、傅某某、刘某丙、高某某、荣某某、宋某某、吴某某、辛某甲、胡某某、宿某某、刘某丁等人保单费共计人民币737640元,后其向王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702502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花名册、财付通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业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辛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熊某某、蔡某某、温某某、白某某、刘某乙、傅某某、刘某丙、高某某、荣某某、宋某某、吴某某、辛某甲、胡某某、宿某某、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房璐明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四份;
3.案卷十册、光盘二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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