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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号。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觉得肚子饿,就在路边找了一把螺丝刀和一根钢筋,在本区峰尾镇诚鹏村寻找作案目标,后其来到本区峰尾镇诚鹏打银55-1号林某某家,使用所携带工具将锁撬开,进入户内实施盗窃,盗走两袋鸭蛋、一袋丸子和一袋油炸小鱼。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4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在泉港区峰尾镇诚锋村峰尾城北106号房屋中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等;

5.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计人民币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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