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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好诈骗案)_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刘某好(曾用名李中好),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刘某好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26日、自2018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被害人王某甲9万元的事实

1、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好利用其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被害人王某甲推荐购买**公司的“****”险种,王某甲表示同意。同年1月24日和2月6日,被告人刘某好用伪造的电子投保确认单及虚假收据骗取王某甲的信任,王某甲分两次付给刘某好保险费用人民币共计5万元。2018年1月,因保单到期,被害人王某甲拿着保单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结算本息时,才得知其保单及收据为伪造的,遂联系刘某好,刘某好让其侄儿吴某甲将本息共计51750元还给了王某甲。

2、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好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工作期间,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其单位公车改革,车辆将内部便宜处理,可以帮王某甲买辆车,王某甲信以为真,表示同意购买。随后,刘某好将本单位正在使用的车辆拍照用微信发给王某甲,王某甲车牌号为鄂B*****的黑色小轿车,刘某好说这辆车要4万元,并叫王某甲先付款。同年2月14日,被害人王某甲支付刘某好人民币4万元。事后,王某甲多次要求交付该车,刘某好用各种理由搪塞未能交付。案发后,刘某好的亲属退还王某甲4万元。

二、诈骗被害人陶某某8.1万元的事实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好以帮被害人陶某某爱人吴某乙办理提前退休名义、购买车辆的名义骗取陶某某现金8.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好得知被害人陶某某的爱人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便向陶某某吹嘘自己在黄石市**局有关系,花4.5万元可以解决。被害人陶某某信以为真,于同年9月22日和2015年2月7日分两次给刘某好人民币共计4.5万元,刘某好向陶某某出具收条,并承诺如未办理成功,将退款给陶某某。事后,陶某某多次催问刘某好,刘某好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案发,被告人既未帮陶某某的爱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未退款给陶某某。

2、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好向被害人陶某某谎称其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要公车改革,车辆将内部便宜处理,可以帮陶某某买到便宜车辆。陶某某信以为真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刘某好将单位使用的车辆拍照发给陶某某,陶某某确定要购买车辆后,于同年9月10日和9月18日,先后两次付给刘某好人民币共计3.6万元。直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好既未向陶某某交付车辆,也未退款给陶某某。

3、诈骗被害人舒某某31万元的事实

2010年,被害人舒某某(男,74岁)到银行存款时认识了被告人刘某好。在交往过程中,刘某好以其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被害人舒某某送米、油等物品以博得舒某某的信任和好感。随后,从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好以办理保险的名义,先后五次用虚假电子投保确认单和虚假的收款凭证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31万元。2017年6月,被害人舒某某的保单一年期到期,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结算本息,才得知其手中的五张保险单均系假保单。后经该公司协调,刘某好退还舒某某人民币10.5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0.5万元。

4、诈骗被害人万某某25万元的事实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好利用伪造的**城**栋***室房屋产权证以及伪造其租住的单位公房**路****的房改房收据做抵押,取得被害人万某某的信任,以投资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万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25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好向万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57800元。直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好尚有 19220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章;2.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甲、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73.1万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21.2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为5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娟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好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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