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刘中友,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正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中友、黄正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正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中友伙同被告人黄正太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栋**,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翻窗入室后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9095元。因在盗窃时被返回家中的张某某等人发现,二被告人丢弃赃物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中友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1月11日, 被告人黄正太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中友、黄正太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正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友、黄正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中友、黄正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中友、黄正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正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正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中友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正太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3546****;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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