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刘中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12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提供毒品和吸毒,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9月26日被资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大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6********,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遂宁市安居区**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4日交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中友涉嫌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抢劫罪、孙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雷大勇涉嫌盗窃罪、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2日、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的事实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中友为在盗窃被人发现时抗拒抓捕,于当日在被告人孙某的陪同下,以4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支手枪,并从张某某朋友处获得3发子弹。同月5日晚至6日凌晨0时期间,被告人刘中友、孙某到安岳县安岳大道岳阳大桥窃取路灯电缆线,二被告人将电缆线剪断后,被安岳县市政建设监察管理所工作人员陈某甲发现电流异常,陈某甲遂驾车搭载同事喻某某、陈某乙一同前往现场查看。陈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后,发觉被告人孙某驾驶的车辆有盗窃电缆线的嫌疑,便跟随孙某驾驶的车辆进入该大道旁边的一条小路。被告人孙某、刘中友调转车头逃跑时,被陈某甲等人所驾的车辆拦截。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刘中友拿出其从张某某处购买的手枪予以威胁,后孙某驾车搭载刘中友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二、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
1.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孙某到资阳市雁江区铜车马街31号B区二幢二单元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9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该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13晚至1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孙某到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半山风情二期6栋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596元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0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刘中友、孙某某(另案处理)到资阳市高新区兴旺路一段以及兴业东路与兴旺路交叉路口,将该路段价值6190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4.2019年10月27日凌晨至29号凌晨期间,被告人刘中友、孙某、孙某某到资阳市雁江区兴旺路二段兴旺路与兴隆路交叉口附近,将该路段价值20631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5.2019年10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刘中友、孙某、孙某某到资阳市雁江区兴旺路二段兴旺路与振兴路交叉口附近,将该路段价值3610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6.2019年10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刘中友、孙某某到资阳市高新区兴旺路与创业大道路口附近,将该路段的路灯电缆线盗走销赃,后又返回现场继续盗取路灯电缆线,二人将路灯电缆线剪断时发觉有车来遂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路灯电缆线共计价值15473元。
7.2019年11月初至11日凌晨,被告人刘中友到资阳市雁江区宰山路,将该路段价值3386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8.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中友、孙某某到资阳市雁江区长寿路,将该路段价值2751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9.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孙某某到资阳市雁江区长寿路,将该路段价值8253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10.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中友、雷大勇到安岳县工业园区柠香路段,将该路段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1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中友到安岳县工业园区中环路北二段桥上,将该路段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1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中友、孙某、孙某某到乐至县童家镇文峰群乐村文峰大道北段,将该路段价值7800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13.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雷大勇驾驶川******小轿车搭载刘中友到乐至县童家镇文峰黄岭铺村文峰大道北段,将该路段价值4680元的路灯电缆线盗走。
14.2019年12月2日晚至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雷大勇驾驶川******小轿车搭载刘中友到安岳县岳阳镇岳井村2组安岳大道大桥处,将该路段价值17640元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后二被告人于当日凌晨将该电缆线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代某某,所得赃款被刘中友、雷大勇二人平分。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中友、雷大勇处收购了价值17640元的铜芯电缆线,后被告人代某某将该电缆线以16900余元的价格卖给遂宁市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案发后,安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代某某人民币17000元。
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中友、孙某、代某某、雷大勇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中友、孙某、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等书证;2.陈某丁、舒某某等证人证言;3.陈某丙、李某某等被害人陈述;4.刘中友、孙某、雷大勇、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友、孙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持枪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中友、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友、孙某、雷大勇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中,刘中友参与金额82161元,孙某参与金额40294元;雷大勇参与金额22320元;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秘密窃取电动车,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中友、孙某的刑事责任,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孙某、雷大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中友、孙某、雷大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中友、孙某、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中友、孙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瑜聪
检察官助理:李林真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中友、孙某、雷大勇均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共计1407页,散页81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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