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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3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播州区**乡**村,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201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龙坑社区博腾广告店门口处,徒手将该广告店的出入口玻璃门推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将谢某某放在店内办公桌上的现金3000元盗走。

2、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马家湾社区香港儿童潮牌店处,徒手将出入口玻璃门往里推开,利用身体瘦小钻入该店内实施盗窃,将陈某甲放在收银台桌面上的苹果牌迷你IPAD、收银柜内的现金3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迷你IPAD价值1300元。

3、2019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珠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处,徒手将该公司的左边玻璃窗拆卸下来,拆卸2块玻璃窗后,翻窗进入该公司内部实施盗窃,将梅某某摆放在经理办公室文件柜里的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050元。

4、2019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马家湾社区正和祥药店处,徒手将该药店的出入口玻璃门推坏,后进入该药店时,发现防盗系统报弊,未能实施盗窃。

5、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公司处,徒手将该公司出入口玻璃门往里推开,利用身体瘦小的原因钻入该公司实施盗窃,将陈某乙放在一间办公室内的一条大重九(10包,粗支)香烟、八包和天下(细支)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现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等物证;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梅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捌张,附件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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