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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东某、康某某等赌博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东某,绰号老七哥,男,汉族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2017年11月9日因赌博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2018年3月10日释放。

2019年6月3日因涉嫌组织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康老七,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1********,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号,农民。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组织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颜良,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1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乡***村**号,农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绰号二满,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农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地主,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住兰州市城关区****街**号,无业。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东某、康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司某某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9月6日、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5日、17日,被告人刘东某、康某某、何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榆中县夏管营镇***、***村后山等地,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纠集三四十人聚众赌博3场。赌博期间,被告人刘东某安排被告人方某某、陆某某(另案起诉)按照20比1的比例抽头渔利。被告人赵某某、司某某以“点子公司”名义提供赌具并参与赌博。2019年5月17日17时许,被榆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赌资133195元、碗、碟子、骰子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某、康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司某某、方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司某某、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萍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东某、康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司某某现押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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