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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东园贪污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东园,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邳州市**高级中学食堂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邳州市**镇**中学宿舍**幢**单元**室。被告人刘东园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东园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7月, 被告人刘东园在任邳州市**高级中学食堂工作人员期间,与该校食堂负责人黄某某(另案处理)、食堂会计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利用其负责协助管理食堂、黄某某负责食堂全面管理及采购食材、张某某负责管理食堂资金和账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食材数量和单价的方式,套取学校食堂资金共计人民币940309元,其中515900元人民币被黄某某、张某某、刘东园进行私分,被告人刘东园分得人民币1723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东园在邳州市**高级中学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东园及同案犯黄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东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园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东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骆洪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东园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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