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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8********,满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家住哈尔滨市**区**乡**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将毒品可疑物藏于自己所穿内裤里面的卫生巾内,欲将毒品可疑物从西双版纳带至哈尔滨市。2020年1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景洪机场过安检时被查获,同时查获其携带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90.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壹页、光盘叁张。

3.指定管辖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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