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615号 

被告人刘某某,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6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微信添加好友后聊天相识。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因网贷到期无法及时归还,遂产生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钱款的犯罪动机。2020年1月底至2020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儿子生病、申请退伍费等事实,多次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428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底至3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系退伍军人的身份、有巨额退伍费尚未拿到的事实,谎称自己有儿子且儿子生病急需用钱、自己的儿子因病重去世办后事需要费用等事由,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34658元。

2.2020年4月初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已死亡的事实,冒充军队领导“王强”,谎称拿到退伍费给陈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70220元。

3.2020年7月中旬至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王强”被查处的事实,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张亚婷”,谎称要拿到退伍费需要交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29405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

6. 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