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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列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94号 

被告人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 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购毒人员龚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列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商议好以1200元购买一小包“冰毒”的交易。同日22时许,被告人列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省道**公园路口将一小包“冰毒”卖给购毒人员龚某某,并收取购毒人员微信转账1200元。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涉案的一小包“冰毒”。

2020年9月14日中午12时30分许,购毒人员龚某某与被告人列某某在微信上再次约定好购买五小包“冰毒”的交易。同日20时许,被告人列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村停车场门口与购毒人员龚某某进行交易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列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列某某处缴获了五小包“冰毒”。

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冰毒”净重共计3.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冰毒”(淡黄色晶体一包、黄色晶体五包);2.书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扣押视频、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两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 李梁莹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列某某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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