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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诉〔2020〕28号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郑某某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一矿****号楼**单元**2019年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邯郸市峰峰矿区春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春光园小区东门门前路段,撞到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峰峰矿区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馆陶司鉴[2018]酒鉴字2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馆陶司鉴[2018]酒鉴字2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邯郸法证司鉴[2018]尸鉴字第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公(峰)鉴(痕检)字[2018]068号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转账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利静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一矿**街**号楼**单元**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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