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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诉〔2020〕138号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楼**单元**号。2010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总和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过峰峰矿区**镇**街**号楼**单元**号的时候,发现3层楼北户即被害人赵某某家厨房未关窗户,陈某某通过该窗户翻入赵某某家中,并盗取现金四五百元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已发还),赵某某发现陈某某进入其家中盗窃,于是喊其丈夫,陈某某见状从大门逃走。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标的于2019年10月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44元整。

2、2019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峰峰矿区**镇**公司值班室,将值班室门撬开并闯入屋内,并用拳头击打正在值班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和面部。陈某某将王某某打倒在床上后,用手往下扒王某某的裤子,并扣摸王某某的阴部,王某某起身反抗时,陈某某将其打晕并逃离现场。当天上午,王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现其内裤被撕扯,阴道有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峰价认字[2019]第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王某某、陈玉河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8.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0)城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七中队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且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利静

                                 检察官助理:王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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