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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刑诉〔2020〕10号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李某乙(已判)等人在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以过磅不符合村里规定为由阻拦一辆运送粉煤灰货车,该车粉煤灰被倾倒在地上。2018年6月28日,村委会组织人员清理粉煤灰时,李某乙等人阻扰,该道路依旧无法通行。2018年7月1日,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土路上的粉煤灰进行清理,李某乙再次拦在铲车前阻扰清理。后村委会工作人员使用铁锹对路中间的粉煤灰进行清理,李某乙(已判)、席某甲(已判)、李某丙(已判)、被告人李某甲使用锄头、铁锹,镐在路中间挖了一条长约5.5米、宽约1米、高约0.5米的沟,使该路段路面被破坏,过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镇**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30日、7月31日对该路段被毁路面进行平整修复,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复平整损失价值为2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李某丁、席某戊、席某己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乙、李某丙、席某甲等的供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悔过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社会调查;同案犯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2313元,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单位村委会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梅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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