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2006年1月10日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8日临时羁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北环路教堂斜对面的蒙娜丽莎瓷砖门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甲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电动三轮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峰峰矿区义井镇的一家废品站老板李某某,李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分解,作为废品变卖。
经峰峰矿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410元。
2、2019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岭湖南门处垃圾收集站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乙的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又将该电动车转卖给他人。
经峰峰矿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1元。
3、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在武安市南环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外地收旧电动车的人。
经峰峰矿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合格证、登记薄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报告书;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监控录像;
8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具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利静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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