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00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邢某某多次通过当面交易或者放入“某某快递柜”由王某某(已判决)自取的方式向贩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贩毒人员王某某人民币1600元,并贩卖给其毒品止咳水8瓶。
二、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贩毒人员王某某人民币600元,并贩卖给其毒品止咳水3瓶。
三、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贩毒人员王某某人民币1600元,并贩卖给其毒品止咳水8瓶。
四、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贩毒人员王某某人民币200元,并贩卖给其毒品止咳水1瓶。
王某某购得上述毒品止咳水后,除自己饮用外,将剩下以每瓶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己行政处罚)、邓某某(己行政处罚)等人。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照片说明书,抓获经过,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审讯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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