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刁超产,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超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刁超产与朋友汤某某、杜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唱歌期间饮酒,后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待对方离开后,刁超产及其朋友在现场停留,其又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王某某踹倒在地,因心生怨气,刁超产使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捅向王某某的左颈部,致使王某某的左颈大量出血。刁超产等人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王某某通过他人报警。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颈部左侧至胸锁乳突肌瘢痕长11.1cm,左前臂9.4cm划伤及1.1cm瘢痕,其多处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刁超产在合肥市长丰**乡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归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刁超产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超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超产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刁超产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8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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