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刁某某寻衅滋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09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8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3 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持自家菜刀及一砖头,无故对赤峰市红山区万达C区7号楼30层的3017室防盗门锁进行砍砸,后又无故用脚对此层五部电梯门进行踢踹,致使五部电梯的门锁及导靴等部件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电梯部件价值人民币32, 385. 00元,人工费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