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桦南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志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4********,汉族,黑龙江省龙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街第十一居委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8********,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镇张楼村张营庄94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张某与张俊莉(另案处理)共谋以冥币、银行练功券冒充“假币”实施诈骗。被告人刁某某负责提供作案工具、王志海负责配合刁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张某负责开车接送等,张俊莉负责寻找作案目标。
2019年3月26日,受害人赖某某(另案处理)在巴中市巴人广场卖糖,张俊莉拿出10元钱在赖某某处买糖后,张俊莉称该10元人民币是“假币”,还可存入银行,赖某某反复查看后没有分辨出真伪,便按张俊莉所说成功存入了银行。2019年3月28日,张俊莉打电话给赖某某并确认该10元人民币已存入银行后,张俊莉声称其能够按1:4的比例购买这种“假币”。经张俊莉游说后,赖某某同意购买“假币”,并约定在2019年4月8日进行交易。后赖某某邀约其朋友唐某某(另案处理)各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假币,并购买了一台验钞机和两条中华香烟。2019年4月8日,由唐某某驾驶轿车搭乘赖某某来到大竹县城青年路广场与张俊莉碰面,张俊莉从身上拿出60元钱给赖某某,赖某某谎称上厕所将60元钱交给了唐某某,唐某某在大竹县双马车站附近等候赖某某。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乘坐由被告人张某驾驶的皖******别克小轿车到大竹县,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在大竹县高速路口下车搭乘出租车到了大竹县城“阳光咖啡”。张俊莉与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联系后,同赖某某乘坐出租车也到了大竹县城“阳光咖啡”,张俊莉将赖某某带到阳关咖啡的卡布基诺包间与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见面,被告人刁某某叫赖某某从事先准备好放“假币”的箱子里随意拿出是事先包装好的真人民币进行验货,赖某某从中抽取了十几张人民币放入验钞机,发现都能验钞成功,便将事先买的两条中华烟递给被告人王志海,并给被告人刁某某说5万元钱买24万元的“假币”,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表示同意,当赖某某准备用自己带来的书包装“假币”时,被告人刁某某趁机将真钱掉包后,叫赖某某用被告人刁某某带来的箱子装好24万“假币”,被告人刁某某又以赖某某给他们送两条烟为由,赠送2万元假币给赖某某。随后赖某某把5万钱交给被告人刁某某等人后,拿着装有26万元“假币”的箱子离开阳光咖啡。赖某某与唐某某在大竹县双马车站附近汇合,在上高速公路前二人打开箱子查看时,发现不是假币是银行练功券后,便立即向大竹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与张俊莉随即乘坐被告人张某驾驶的皖******小轿车逃离大竹县城。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志海到湖北省随州市,入住在蒋某某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城办事处香江商贸城的洪鑫旅馆,住宿期间,被告人王志海以自己及朋友做走私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蒋某某借款10万元,并许诺12月3日归还20万元的高额回报。蒋某某经被告人王志海多次游说后,于2018年11月28日从银行取款10万元准备借给被告人王志海。次日13时许,由蒋某某的朋友王某某驾驶轿车搭乘蒋某某、王志海二人到达湖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南家具城附近,被告人王志海与蒋某某二人乘坐出租车到达信阳市中乐百花酒店对面的迪欧咖啡,被告人王志海将被告人刁某某介绍给蒋某某认识。随后被告人王志海、刁某某与蒋某某乘坐出租车回到中南家具城门口,蒋某某从王某某车上拿出事先放在副驾驶室储物箱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志海,被告人王志海又将钱递给被告人刁某某,被告人刁某某接到钱后立即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被告人王志海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假币、银行练功券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张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的犯罪数额为15万元,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芬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王志海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