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街自编**号**楼其开设的无牌皮具厂内,擅自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CHRISTIAN DIOR”、“FENDI”、“GUCCI”、“MARC JACOB”、“GIVENCHY”、“CELINE”、“PRADA”的手提包。至2017年10月12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该厂,当场起获并扣押了标有“CHRISTIAN DIOR”标识的手提包成品954个、标有“FENDI”标识手提包成品405个、标有“GUCCI”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98个、标有“MARC JACOB”标识的手提包成品330个、标有“GIVENCHY”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14个、标有“CELINE”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75个、标有“PRADA”标识的手提包成品140个。经价格认定,上述2616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成品共价值人民币48631100元。
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华尼厂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起获的标有“CHRISTIAN DIOR”标识的手提包成品954个、标有“FENDI”标识手提包成品405个、标有“GUCCI”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98个、标有“MARC JACOB”标识的手提包成品330个、标有“GIVENCHY”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14个、标有“CELINE”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75个、标有“PRADA”标识的手提包成品140个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标有“CHRISTIAN DIOR”标识的手提包成品954个、标有“FENDI”标识手提包成品405个、标有“GUCCI”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98个、标有“MARC JACOB”标识的手提包成品330个、标有“GIVENCHY”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14个、标有“CELINE”标识的手提包成品275个、标有“PRADA”标识的手提包成品140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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