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15时许,在金某某广兴镇广严寺4 组,被告人刁某甲与刁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致刁某乙眼部受伤。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刁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