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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甲、许某某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刁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直属机关**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社区家庭户口**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直机关**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刁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均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民,二人常年向周边村民以5分至1角的高息发放高利贷。被告人刁某乙系被告人刁某甲的弟弟。

1、寻衅滋事罪:

2009年被害人代某某向被告人刁某甲高息借款,期间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多次对代某某威胁辱骂,并在刁某甲家中,逼迫代某某以高息滚利的数额签署欠据。

2010年下半年,被害人吴某甲向被告人刁某甲高息借款3.4万元,后陆续向刁某甲还款,过程中其兄长吴某乙曾为其借款进行担保,2013年春,被告人刁某甲在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政府院内对吴某乙进行辱骂,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对吴某乙进行殴打,致吴某乙心脏病复发倒地,苏醒后刁某甲逼迫吴某乙给其签署5万元欠条。2016年春天某日,被告人刁某甲不顾吴某甲认为早已足额还款的主张,在吴某甲委托朋友包某某运送一辆铲车的路途中,强行将铲车拽走,后逼迫吴某甲同意以该铲车抵债。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双某某先后向被告人刁某甲高息借款本金共计3.8万元,2014年5月份的一天,刁某甲向双某某索要5000元好处费,双某某预以10只羊抵顶5000元,被告人刁某甲不顾双某某反对,强行将双某某车上15只羊全部扣下。2015年冬季的一天,因双某某向刁某甲借款时,包某乙作为担保人,刁某甲让二人去其家中,许某某与刁某甲的父亲刁某丙(已死亡)共同对包某乙、双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双某某在刁某甲写好的“用双某某家72只羊进行抵债”的字条上按指纹,同时逼迫包某乙也要用其家中的羊抵债,后从双某某家中强行拉走72只羊。几日后,被告人刁某甲与许某某、刁某丙至包某乙家中,对包某乙的父母进行辱骂并强行将46只成年羊强行拉走。

2011年12月份,被害人郝某某向被告人刁某甲高息借款3万元。2012年4月,被害人郝某某至刁某甲家中还款的过程中,许某某无故对郝某某进行殴打。2013年秋天,刁某甲、许某某等人到郝某某家要账,过程中因许某某抢走正在郝某某家帮忙的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麻雀,遭到张某某反对,许某某持木耙扫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2012年至2014年,被害人郝某某家中每年40亩地的玉米皆全部被刁某甲强行拉走顶账,并逼迫郝某某以其13年承包期限的40亩地进行抵押。

2014年4月份被害人伊某某向被告人刁某甲高息借款,期间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为索取欠款,多次对伊某某进行威胁辱骂。

2、非法拘禁罪:

2014年秋天某日17时许,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刁某乙在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某饭店门前,为索取欠款,强行将被害人图某某推进汽车内带至刁某甲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过程中刁某甲、许某某、刁某乙共同对图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当日21时许,图某某的朋友海某某承诺替其偿还债务,刁某甲等人同意图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借条收据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永某某、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双某某、包某乙、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那某某、海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多次强拿硬要占用公民财物,辱骂、恐吓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刁某乙,以殴打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玲玲

检察员:虬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刁某甲、许某某、刁某乙现羁押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起诉书23份、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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