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刁某某就利用手机微信为其上家 “刁姨”(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刁某某每期接收六合彩投注约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其总共接收六合彩投注约人民币7万至8万元,其中个人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至8000元。其通过微信将收受的赌资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刁姨”,并通过微信双方进行赌资结算,刁某某再与赌客结算。
2019年11月2日22时05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区**路**号**有限公司门口抓获被告人刁某某,后又根据线索抓获向刁某某购买六合彩单的违法人员李某某、严某某以及丁某某(均已治安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2.书证: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宝安分局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年3月6日
附:
1. 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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