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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8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4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和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正果大桥附近先后以800元和400元的价格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邓某某、李某某。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好客民宿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检察官助理:张瑞杰

2020年7月3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光盘4张。

4.查获的OPPO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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