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刁某某(绰号“阿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市**娱乐会所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房**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同案人姜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刁某某,共谋约定让刁某某向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取出诈骗到账钱款,刁某某可从中抽取取现款的10%作为报酬,被告人刁某某为从中获利而同意帮忙。2020年7月30日间,被告人刁某某分别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朋友曾某甲、曾某乙收购银行卡并将卡号提供给同案人姜某某,姜某某在诈骗得款进入账户后通过“蝙蝠”软件通知被告人刁某某取现。2020年7月27日,福清市内的被害人张某某在网络上被上线诈骗分子微信号******、昵称“Alan”以中抽奖幸运者扫二维码方式骗取人民币55131.56元。为了找回被骗钱款,被害人张某某又于2020年8月2日在网络上自行寻找找回被骗钱款的方法,期间又被微信昵称“刘令子”、QQ号243876****、2044923737的诈骗分子冒充人民警察,以有能力帮忙找回被骗资金需转账激活被冻结的资金方式骗取人民币70447元,其中被骗款人民币34100元辗转流入被告人刁某某购买的曾某乙银行账户(62153403004********)。同日,被告人刁某某在同案人姜某某通知后持曾某乙银行卡在广东省河源市**路邮政储蓄银行支行ATM机上共七次将张某某被骗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取出后汇给姜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该卡账户内剩余人民币1410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被告人刁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旺源路“海韵轩”娱乐会所被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曾某乙银行账户开户签约单及交易明细单、廖金金账户明细单、被害人网聊记录及银行转账明细记录、资金流向图、被告人微信廖记录及蝙蝠软件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提取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而帮助提供银行卡收取赃款并取现,数额计人民币3.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12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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