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本科文化,**银行泰州分行**,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河**组**组)。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刁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叶某某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9日重新收案;2020年7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叶某某用本人名下的牌号为苏MK****的奔驰SUV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泰州分行”)一次性抵押贷款人民币43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每月还款本息15000余元,自2018年12月6日,叶某某未按期归还本息。2018年12月7日,时任平安银行泰州分行车贷部催清收岗的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刁某某,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将被害人叶某某的牌号苏MK****的奔驰SUV收回并停放在平安银行泰州分行的停车场内。

2019年4月,被害人叶某某联系被告人刁某某欲归还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被告人刁某某隐瞒自己已于2019年3月12日离职的真相,以可以帮忙申请减免罚息和违约金、款项打给其个人银行卡可随时取回等理由,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叶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将人民币75109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被告人刁某某的尾号7970的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刁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

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

检察官助理:蒋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