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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200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村**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2017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刁某某通过其友李某某介绍与被害人高某某相互认识后,于2019年5月至11月间,先后以为被害人高某某办理贷款及为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分多次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9222.63元挥霍,后被告发归案。2020年5月14日、6月28日刁某某退赔了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签订了谅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能够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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