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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413,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社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18年2月15日刑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被告人刁某某因迷恋网络赌博,利用市场口罩严重不足但又急需的心理,在网络找了医用口罩图片、营业执照图片和口罩检测报告的图片,通过微信发布朋友圈对外宣传有口罩出售、付款第二日发货的方式,诱骗多名被害人向其购买口罩,以此来实施诈骗行为。经查,从2020年2月3日起至2月14日,共有5名被害人受骗,金额达151480元,期间退还36940元。具体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于2月9日微信转账了15840元给刁某某购买口罩,刁某某利用该款项赌博赢钱后,于2月13日以口罩没货为由退还了15940元;2月14日刁某某又谎称货到了,张某某又转账12640元给刁某某购买口罩和体温枪。 

    2、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于2月10日分别转账4000元、40000元至被告人刁某某处购买口罩。

    3、被害人王某某于2月10日在被告人刁某某处以1000元购买500只口罩,次日刁某某以没货为由退款给王某某;2月12日刁某某又谎称有货,被害人王某某便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3.8万元给刁某某购买口罩。

    4、被害人罗某某于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了3万元给被告人刁某某购买口罩,次日因刁某某未发货,罗某某要求退款,刁某某便退还2万元。

    5、被害人程某某于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刁某某购买口罩。

另查明,被告人刁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5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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