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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乡**村**组,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刁某某被绛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侦一大队抓获,次日被移交绛县公安局。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一案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告人刁某某冒充公安局交警队人员,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微信群中结****,使用假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用微信****,诈骗高某某1350元、许某某200元、王某甲500元、张某甲1100元、吕某某1950元、某某乙6200元、张某乙1400元、王某乙3780元,共计人民币1648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某某乙、王某乙的陈述(受害人张某乙、王某甲二人均被犯罪嫌疑人刁某某以办理包过驾驶证为由诈骗,二人现在均在外地工作生活,暂无法制作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经审查,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冒充公安局交警队人员,骗取他人人民币共16480 元,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退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鹏飞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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