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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刁某某通过冒充汝南县松林汽贸汽车销售人员与**镇居民廖某某签订一份盖有并非汝南县松林汽贸正规销售合同的虚假购车协议骗取廖某某购车定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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