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2018年1月1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2018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抓获,2019年9月1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刁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城区**饭店以自己开门脸的名义,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口头约定在借款后一周时间内归还。之后被告人刁某某将借款用于归还自己的赌债,并将手机关机后躲回黑龙江老家。被害人张某某到公安局报案后,被告人刁某某归还张某某借款五万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谅解书;圆梦保健照片三张;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刘某某、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
二、2018年3月20日左右,韩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村北沙场中,以“推牌九”为赌博方式设立赌局,被告人刁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决)在该赌局中放款。2018年4月3日该赌局被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查获赌资57490元及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破案经过;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检查笔录。
全案综合证据:
肇州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经过;肇州县公安局兴城派出所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临时寄押羁押期限证明;保定市看守所收押嫌疑人(被告人)健康检查复检通知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办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五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金彪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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