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16号
被告人刁谋谋(曾用名: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省**市人,住**市**乡**村**集。因涉嫌盗窃2015年3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4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谋谋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刁谋谋发现本村王某某家门没有上锁且家中无人,窜至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放在衣柜里钱包内的20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身份证、一张手机卡及超市积分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刁谋谋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5、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谋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刁谋谋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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