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刁某某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玛纳斯县******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玛纳斯县***号刁某胜家与刁某军和刁某胜一起吃饭,其间刁某某喝了约200克伊力牌白酒,刁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刁某胜家出发,沿着刁某胜家门口的道路由南向北,然后向东转弯,又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行驶至*******小区,进该小区时刁某某驾驶的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撞到了放置在大门口的石墩,造成车辆与石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第2-01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刁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此交通事故被在此小区巡逻的玛纳斯县公安局六户地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用对讲机报告至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该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9.2mg/100ml,同时依法扣留了涉案车辆,并带被告人刁某某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刁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伟发

检察官助理:马翠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被取保候审,玛纳斯县******室,手机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散件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