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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0时许,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Q****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永义大街与兴和路十字路口,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90mg/100ml。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刁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5.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琴

检察官:曹国生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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