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渝C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园路行驶至白沙镇东山三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50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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