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现住黑龙江肇东市**乡**村。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强迫妇女卖淫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3的银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向阳乡市场附近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3.133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刁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抓获破案经过、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及采血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存在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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