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03196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邢台市**工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1时33分,被告人刁某某驾驶冀E****小型客车在邢台市**路**门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王某某停放的冀EZ****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鉴定;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东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099****。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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