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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2±7.3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刁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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