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城内**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50分,被告人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城内华龙世纪商城路段行驶至常青三村人民医院北巷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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