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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敦化市**镇**村二组。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9时50分许,敦化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陆某某着装带领辅警李某某、王某某在**镇**村设卡检查车辆时,被告人刁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吉H*****”的银灰色面包车,无视民警示意停车检查的指令驾车冲卡,后驶进敦化市**街**小区因无路被迫停车。民警到达后刁某某等三人已下车,民警询问下车人员付某某为什么逃跑时,付某某拒绝配合民警调查,民警口头传唤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刁某某拒不听从民警的劝阻和制止,长时间以撕扯、拳头击打、辱骂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辅警李某某的胳膊受伤、民警陆某某警服被刁某某撕坏。执法民警和辅警向敦化**公安局110报警寻求增援,敦化**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以后,协助敦化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刁某某等三人带到**派出所。

2020年11月23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延州)公(刑技)鉴(理化)字[2020]1178号”《检验报告》认定: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8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陆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酒精检测结果单;

(六)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七)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刁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刁某某被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龙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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