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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冀E*****轻型普通货车,在隆某某**镇**小区内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将行人姚某某撞倒,致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刁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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