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辽P*****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开东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开鲁镇**村牌西侧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蒙G*****号福田好帮手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四轮拖拉机驾驶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惠君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住开鲁县**镇**村,联系电话1362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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