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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许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紫金县柏埔镇东方村委**组**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刑事拘留许某某,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1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刁某某向黄某某收购工商、农业、建设银行信用卡各1张,后将上述工商、农业银行信用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许某某,从中牟利。嗣后,上述户名为黄某某的工商、农业银行信用卡均收到2019年6月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在晋江市被人诈骗走钱款人民币71999元的涉案钱款。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刁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抓获,并扣押到一部oppo手机、3张他人银行信用卡等物品。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向晋江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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