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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村**户)。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麦迪KTV二楼包间楼道内酒后滋事,无事生非,主动挑衅罗某某和林某某,并与之发生打斗,被告人董某某加入打斗。被告人刁某某持啤酒瓶击打罗某某头部,啤酒瓶破碎后,刁某某用碎酒瓶将罗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邱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被告人刁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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